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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印发

2020-11-0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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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产业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市)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产业政策原则上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扶持政策已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从其规定),实行分级负担、配比投入,市、县(市)区形成合力,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条  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则上安排在30%左右,根据我市发展情况今后可逐步调高基金占比;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原则上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继续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战略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充分发挥我市天使、创业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投向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市)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市)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四)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贷转补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及立项时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为充分保障贷转补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扶持资金可拨入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或县(市)区具有相关委贷资质的机构,由该机构将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实施委托贷款方式,贷给项目实施企业。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委贷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委贷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四)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六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或决策机构)主导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兑现的工作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流程办理、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结束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企业满意度。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权限。产业政策审核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对税收归属市级的企业(个人),由市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兑付。对税收归属县(市)区、开发区的企业(个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审核兑付奖补资金,审核结果报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坚持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原则,统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门审核、涉企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纳入政策兑现网上运行平台流转。其中:审核结果公示需在易企网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除有明确规定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项须从中心申报启动,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开始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核准制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中需要提交政府决策的事项,待政府决策后3个工作日兑现完毕。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

1.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列出申报资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组织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2.负责对照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审核(评审项目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额);依据审核结果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做好评审项目提交政府研究决策、审核结果公示等其他环节相关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协助财政部门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清算。

3.负责指导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县(市)区、开发区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条款,对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提出的政策疑问即时解释答复、快速裁定。

4.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

5.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事项进行抽查复核,强化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2.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3.根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管理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单位(个人)。同时,建立市级政策兑付资金预拨机制,按季度提前向各县(市)区、开发区预拨资金,并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交的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

第十三条  市企业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政策兑现申请初始信息的录入;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照清单、流程,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通过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等形式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全程流转,督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对初始、结束等节点办理情况,与企业(个人)的信息保持对称。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根据政策体系和实施细则落实政策审核要求,严守兑现条件和标准,严控审核裁量权,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兑现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兑现标准。

第二十条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将会同各县(市)区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规定期限执行,待政策到期后统一执行本政策体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每年度终了后,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本市此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度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10项。

5.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

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

1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市)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2.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3.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4.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5.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17.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18.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20.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再给予一定补贴:(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400万元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3)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再给予股改奖励),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4)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5)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21.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2.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24.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5.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30万元和B20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26.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7.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8.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市)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9.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30.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运营奖补等资金分担比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1.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0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芜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芜湖创业的科技团队。

第三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芜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团队扶持一般经过发布公告、商务谈判、专家评审、项目审查、投资决策、签订协议、资金注入等程序。科技团队招引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委托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府资金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债权投入协议。

第六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累计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市扶持资金原则上分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额度累计可突破2000万元。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或债权激励。

第七条  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科技团队领军人持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团队领军人在政府扶持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债权投入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对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团队项目,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直接投资。

(七)市、县(市)区、开发区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或借款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招引洽谈。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面向全球推介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与科技团队进行交流洽谈。

(二)团队申报。科技团队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填报《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技术评审。根据市、县(市)区、开发区委托,市科技局组织或会同相关载体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科技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反馈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供决策参考。

(四)尽职调查。市、县(市)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科技团队基本情况与公司治理、业务等进行核查,形成尽调报告。

(五)投资决策。市、县(市)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科技团队项目洽谈情况、技术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情况,按照决策程序进行投资决策。

(六)项目实施。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债权投入协议,按协议约定拨付扶持资金。采用股权投入方式扶持的,科技团队无形资产占比不高于投后总股本的30%。采用债权投入方式扶持的,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与扶持资金出资人签订债权投入协议,并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提供评估后的实物资产等值抵押,贷款利率按还款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厂房、设备购买租赁等,形成生产条件和预期投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第九条  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7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采用债权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资金退回国库。

(二)业绩奖励。自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增资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70%。采用债权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资金退回国库。

(三)回购奖励。自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四)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五)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销售收入、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或债权投入扶持;销售收入、上缴税收未达到要求,但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团队,经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或债权投入扶持。

第十条  奖励政策兑现程序。科技团队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附件资料要求完成申报材料。

(一)申请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分别向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的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扶持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在满足上市相关要求后,可以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其余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所在企业不能满足奖励政策兑现条件时,由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的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全面清算审计。政府扶持资金所形成股权或债权由签订增资协议或借款合同的国有投资机构处置,处置后所得资金按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投入比例优先偿还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本金。对于发生违法违规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消费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从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服务工作;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科技团队项目投资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团队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接收其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0年度起施行。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促进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审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

(一)工业大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材料、电线电缆等主导产业项目,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新引进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下同)2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3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外资项目按1美元:7元人民币换算,下同)。

2.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等项目;在芜用工人数达50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直播电商、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项目。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上述标准且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其他成长性高、带动力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经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

前款中符合市投委会决策范围内事项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办法,按照《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重大招商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应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

1.尽职调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方和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对投资方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专家评估: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合法性审查:由本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对招商意向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4.集体决策: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提交本级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重大招商项目需市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由县(市)区、开发区将招商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材料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召开政策审定会,各成员单位对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市级财政补贴大于5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在市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按规定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合同须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需市政府签订合同,按照市政府相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  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牵头单位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条  符合《芜湖市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开展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项目建设期、竣工期、投产期开展项目评估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印发日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以下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2.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当年小升规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2020年内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设投资门槛,12月底前投产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奖补,每提前一个月投产,奖补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他项目按比例分担。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同一项目争取制造强省奖补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

2.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获得省级认定且未获得省级奖补的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

3.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20%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绿色制造。

4.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制造水平。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支持服务型制造。

6.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支持工业设计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率。对成功承办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精品制造。

8.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对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

9.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10.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1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重组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并购外地企业,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并购涉及的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给予并购金额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对于超出3000万元或者补助数额较大的,参照一事一议政策办理。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1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2020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0%以上且全年增长3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补;

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对2020年内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县市区已有奖励标准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加计50%奖补;

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4.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认定的成长性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七)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5.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对入选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17.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18.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标杆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培育引进5G企业。对于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5G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滤波器、物联网(IoT)芯片等5G产业链核心产品生产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1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0.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引导企业深化5G在工业视觉检测、工业AR(增强现实)/VR(虚拟现实)、无线自动化控制、云化机器人等场景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推进企业内外网改造。鼓励企业运用5G等新兴技术实施内外网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改造与创新应用、5G网络改造及典型场景应用、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于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内外网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入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奖补。

三、附则

23.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本政策内省级称号的推荐均应先取得市级同类称号的认定。

24.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25.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6.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0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2018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5.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支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7.自202011日起,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金融局)

9.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投资市企业补贴。对在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贷款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按其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12.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给予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较年初增加金额的0.3% 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50万元。

1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业务的,对贷款额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信用贷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金额的0.3% 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50万元。

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4.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按其首次缴纳税收起止12个月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

15.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18.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支持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按进口货值每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进口木材运营商参照此标准执行。

19.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执行。

20.鼓励空港、铁路、港口以及高效智能化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项目,当年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给予2%奖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给予3%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5%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1.鼓励农村物流网点建设,支持快递进村。2019年起,在我市行政村及符合条件的自然村设置物流(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1年,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快递网点不低于15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2.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15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23.加大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冷藏车需用于本企业业务运作,不支持企业及企业集团集中采购模式),当年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8%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1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2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5.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7.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8.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奖励原创影视、网络视听、动漫作品。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且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在我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备案)、生产的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原创动漫以外的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分钟800元、4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电影,每部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首播的影视作品,按每分钟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我市影视制作企业在本市内举办原创电影首映式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主体必须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30.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且正式员工20人(含)以上的游戏企业,开发生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1.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和文化产业园区等内部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且正常开馆1年,展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400/平方米的补贴;对展厅、阅览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其超出部分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且正常开馆1年,一次性给予200/平方米的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32.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1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成功引进或加盟品牌乡村民宿,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乡村民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3.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34.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0.5万人以上的,给予1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0.2万人以上的,给予20/人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芜湖人游芜湖,招徕游客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给予8/人的奖励。对旅行社一次组织200人(含)以上旅游团队以高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旅行社组织游客以国内旅游包机形式(100人以上)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4万元/架次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6万元/架次奖励;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给予6万元/架次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自驾车团队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6.动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扶持。对参加团市委承办的青年动漫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相应等次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9万元、3万元支持,分3年拨付。

37.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4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的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8.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A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视频监控调度平台等,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39.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总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40.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1.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落户于我市的在线销售额达5亿元的电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合同经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按购买面积给予1000/平米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我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安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2.鼓励支持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发展。对2020年度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43.扶持电商企业带动农产品销售。鼓励电商企业销售市农产品,按其年销售额给予分档补助:达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依次给予4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销售补助。

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44.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45.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市场。对采购使用本年度内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的,给予采购使用企业实际采购软件产品价格的10%资金奖补,同一软件产品最多不超过三家企业申报,每家采购使用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对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47.支持企业登云。鼓励企业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的80%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60%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4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8.支持优秀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引进工程。首次在芜设立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外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对新建办公用房基础设施或购置现有办公用房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或购置费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工业设计及产品检验检测(牵头部门:市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9.鼓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知名设计大师、设计机构来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对新引进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学者工作室,设立2年以上(含2年)、服务企业5家以上的,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给予分支机构30万元、工作室20万元的奖励。

50.工业设计服务企业设备(不包括交通工具)、软件等年投资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51.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2.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3.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4.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5.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芜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十三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6.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

十、广告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57.支持申报中国CNAACNAA广告企业证明商标。对首次认定为中国CNAACNAA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8.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59.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不含300)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含300)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60.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

61.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

62.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最高各补助两次。

十四、教育培训(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63.鼓励举办高品质民办中小学。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批准办学的三年内,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的2%标准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学校发展(其中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64.鼓励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认定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A”“B”学校,对认定为“A”类的学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B”类的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学校发展(其中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十五、人力资源(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65.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招商企业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招商企业招用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50人次以上的,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6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协助招商企业招引年薪在20万元以上企业高管的,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平台研发上线运营实现本地10家以上企业服务的,经认定后,给予平台开发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6.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发展。对被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给予园区50万元的建园补贴,分5年拨付。

十六、附则

6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68.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70.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71.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度起执行。



 

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支持我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机械、新能源汽车、航空、微电子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集群)升级,支持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快速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入规企业)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平均增速达20%-50%(含20%)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高于50%-80%(含50%)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高于80%(含8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企业产值当年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新建项目投资。当年新开工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基建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20%给予补助(当年11月份及之前前开工的,则按20%给予补助;若12月开工的,则可累计至下一年合并按第一年计算,按2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15%给予补助,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

第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或技术引进。基地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芜或并购项目回归芜湖的,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或技术引进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当年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每年按其研发费用的不高于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连续补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当年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支持资金省与市按11配套。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支持资金省与市按11配套。

第七条  支持项目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对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与市12比例配套。

第八条  支持产业链招商。坚持以商招商,鼓励集群内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补链项目,对当年引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通用航空、微电子五个重点产业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集群)范围内、3年内累计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和牵头引进的企业(指引进市外项目的招商企业)奖励,其中,5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第九条  降低企业启动成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项目,当年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当年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当年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基地发展政策。对核心区载体单位制定的专项支持政策或非核心区载体单位可比照核心区载体单位的专项支持政策制定同类政策,需要市级给予配套支持的,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市财政给予40%配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下放市级政策审核兑付决策权限。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对税收级次归属县(市)区、开发区的企业,由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合法性审查、决策、兑付奖补资金,并对审核兑付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政策上可能出现的超出规定标准的增量部分,以及自行决定放宽认定条件造成的政策支持增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付资金需求申请、资金拨付情况、专家评估意见、决策文件等,及时预拨资金,次年会同市发改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核心区载体单位,市财政加强资金调度支持力度,优先使用省级奖励资金。同时进一步强化核心区载体单位在基地建设考核评估的主体责任,对照年度考核评估指标推进各项工作。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战新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0年度起施行。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具体举措》(芜市发〔20208 号)和芜湖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2020 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芜湖大米等农业五大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对新引进现代农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五大产业发展。

4.对市级以上(含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当年建设的林果业、设施农业、蔬菜水果观光采摘业及休闲农业新业态等项目,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不超过800元。

5.围绕芜湖大米生产、生态休闲农业发展,创建绿肥种植示范片20个。在长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15公里以内或休闲农业生态区创建示范片,要求每个示范片绿肥种植连片面积500亩以上,验收达标后给予实施示范主体每亩100元补助。

6.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对我市种子企业在海南建立育种可研基地并列入省财政支持的,市级财政配套补助每亩1500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7.支持长三角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包括青梅、薄壳山核桃、草莓、蓝莓、瓜蒌子等果蔬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增休闲食品原料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其中草莓等草本植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亩。

8.扶持稻渔综合种养。新建稻渔综合种养总面积达30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

9.增加能繁母猪补贴,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扶持新建养殖企业。具体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执行。

10.围绕农业五大产业,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30元奖补。

11.新建主业为农民提供机械化耕作、种植、植保、收获、秸秆处理等服务的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20个,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2.建设特色家禽屠宰流水线。对市批准的以屠宰五华鸡、白鹅为主的家禽集中屠宰流水线,按照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农业新技术发展。

13.围绕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钵式育秧基地20个,每个给予15万元的资金奖补。

14.支持节水技术措施应用,对现有农业设施升级改造,包括设施农业水肥药一体化、节水灌溉措施等,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设施费用给予补贴20%,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数量不超过20家。使用厕所革命新建厕所粪便和腐熟畜禽残液为水肥原料的优先支持且再增加补助8万元。

15.推进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创建市级蔬菜生产基地10个,对其基础设施投资30%给予补贴,最高每个不超过1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物联网、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自动化管道喷雾和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净菜加工场等。

(三)扶持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16.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或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投资额在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17.实施省五个一批工程项目,即发展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县(市、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园,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引进一批知名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奖补;对参加2020年央视安徽农产品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

18.安排70万元参展补贴资金,主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农产品交易会,每次给予参展主体不超过1万元补贴。

19.结合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等评选10个市级农事节庆活动,共安排3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20.对于当年参加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工作,参与乡村治理项目承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成效明显,参与改革事迹在省级以上媒体报道、刊登,或者在市级以上现场会被确定为现场观摩点的,评选不超过10个示范点,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21.每年扶持50个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给予奖补3万元。

(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2.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0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支持10个农资经营门店开展信息化监管,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五)加大农业金融扶持力度。

23.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标扩面。继续完善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积极开展池塘河蟹养殖气象指数保险、蔬菜自然灾害保险,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

24.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符合相关要求从事五大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担保。

三、附则

25.对已申报2019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中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除县城及开发区区域以外村镇从事五大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就业补贴的项目单位,可继续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进行申报。

26.对新建钢架连栋大棚项目、创建绿肥种植示范片项目、支持长三角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扶持稻渔综合种养等建设类项目采取市与无为市按8:2比例承担,市与其他县区、开发区按7:3比例承担。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27.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县区政府未出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规定。

 



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促进我市商贸粮食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商贸粮食企业和其他商贸粮食经营主体、单位。

二、政策内容

1.对汽车零售流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对餐饮住宿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对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对经认定为市级放心粮油销售店(城区店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县域店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经销点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示范店5万元、经销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对经认定为市级主食厨房经营网点(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厅营业面积达到60平方米)的企业或经营主体,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网点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4.新建、改建或改造菜市场、农贸市场,对符合《芜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导则》,达到标准化要求的:新建市场(不含开发商代建)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奖励;改造市场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市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50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20万元,菜市场8万元,超市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6.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单体营业面积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10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设施配置和装修的,按30平方米每家2万元、50平方米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7.开展万企帮万村消费扶贫行动,对商会、协会组织企业单位及其食堂定向采购我市贫困村产品和服务,年结算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本村地产农产品销售到主城区,年结算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按5%给予其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8.支持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省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选定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每年给予3000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9.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的特色商业街区,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长度500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利用现有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夜市商业街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0.对营业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大型商场、超市,设立老人、旅游产品不少于50平米的专柜,每个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设立不少于60平米的本地农产品专柜的且年销售额超过500万、1000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相关规定以及《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意见的通知》(皖基金组〔20193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行为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76号)的要求,设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政府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基金体系,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芜湖集聚和加快产业培育成长。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加强对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支持小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支持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化前端的企业发展;加强对接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

第三条  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3+N”母子基金架构,根据支持方向不同,引导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参股设立若干个市场化运作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重点培育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长期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熟期企业;子基金主要用于放大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效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开展投资或将外地项目引入我市,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四条  大力引进优质社会资本,放大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效应,支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与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母基金出资15%,各县(市)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第五条  母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资金,母基金存放银行等收益,母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等。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应综合考虑市级财力、产业扶持资金规模、投资运作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子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母基金出资以及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社会资金等。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选定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出资人企业)出资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对外行使投资基金权利,承担投资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市级股权投资基金由市属出资人企业或由市属出资人企业遴选的专业管理团队(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子基金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母基金不得为管理机构的募资行为提供增信。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属出资人企业和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市级股权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决策、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母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应与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同比例同步出资子基金。母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不超过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0.5%提取管理费;母基金直接投资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实缴到位资金的2%提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绩效考核由市属出资人企业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另行约定。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母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母基金直投。产业投资基金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投资市委市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天使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安排一定资金,优先引导科技创新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项目落户芜湖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方向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其中: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风险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不超过5000万元;产业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对我市产业拉动效应明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加强与行业领先机构合作。允许母基金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募资能力强、产业项目运作经验丰富、有充足项目储备的管理机构运作管理子基金,积极吸引大型金融机构、产业资本集团、头部投资机构出资子基金。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子基金须注册在芜湖市且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在本市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的认定由市属出资人企业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并作出明确约定。允许子基金依法合规开展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以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参与市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两者投资占比不得超过子基金实际投资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建立基金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吸引域外优质产业资本来芜投资。各县(市)、区要做好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在项目落户、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项目投融资对接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应会同市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基金投资定位,组织县(市)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摸排基金后备投资项目,分类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库,组织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进县(市)区、进园区、进高校、进院所活动,常态化开展基金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

第十四条  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项目退出监管。鼓励子基金在开展项目投资时,通过被投资企业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股票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份转让等多元化项目退出方式,保障投资安全和收益。

第十五条  母基金一般应当在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协议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原则上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为鼓励社会资本加大资本投入,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对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投资退出,可参照《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止损机制。管理机构对目标企业触发止损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属出资人企业,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投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原则上母基金直投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触发清算条款:

1.连续亏损,净资产跌破基金投资后企业每股净资产的50%,且扭亏无望的;

2.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

4.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扭亏无望的;

5.投资方向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第十八条  鼓励容错创新。根据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业规律,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建立相适应的容错机制,给予一定比例投资损失容忍度。其中:天使投资基金设置50%投资损失允许率,风险投资基金设置30%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给予尽职免责处理。针对母基金直投项目,有充分证据表明投资决策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决策程序,且已履职尽责,产生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能力的银行托管,设立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并报市属出资人企业备案。托管银行对基金帐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定期将投资基金托管情况向市属出资人企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不得用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担保、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

第二十二条  市属出资人企业应当加强对母基金直投项目及子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按期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报告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金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有关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告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投资运营情况。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市级股权投资基金重点绩效评价。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出资人企业加强对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国有资产的监督。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职能,为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对口指导服务,积极帮助基金协调解决在设立组建、投资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基金提供投资指导目录。市属出资人企业负责市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基金运营管理、投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管理机构及时向市属出资人企业报告基金运营管理、投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此前出台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度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

发展壮大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在《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壮大我市建筑市场。

(二)主要目标。2022年,力争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自2020年起每年增幅12%以上;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以上,新增一级企业10家以上,新增二级企业50家以上;年产值超过60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1家以上,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8家以上;新纳入统计一套表企业200家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核准流程,落实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二)鼓励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对投资额较大项目(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单标段工程造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其他项目),鼓励外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市场环境。

(四)加强建筑业正向激励。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守法守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金融服务作为支持建筑业的工作重点,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建筑业企业融资,促进建筑业企业和金融行业紧密结合(包括债务方和股权方,也就是银行和股权基金公司),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规范化运行,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力引进股权融资,优化债权融资,鼓励规模实力条件满足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造全国行业内知名企业。

(六)对建设工程审批实行分级监管。结合国务院对芜湖市区划调整,将部分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交由项目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工程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区两级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各自做好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

(七)扶持建筑业产业园发展壮大。设立芜湖市建筑产业园及建筑企业服务中心,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牵头,鸠江区政府承办,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行的合作模式运行,吸引外地企业入驻,推动本地企业发展。依托建筑业产业园平台,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紧密结合、通力协作、合理分工,从而降低单位成本,优化产业链条、形成集聚效应。

(八)培育优质产业人才队伍。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人才教育支出,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托建筑产业园,强化与市内高校及民间培训学校合作,完善人才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产业人才水平。

(九)引导进芜企业在芜成立子公司。引导鼓励外地进芜从事建筑、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绿化、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及勘察设计监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后实施相关经营活动,并办理税务登记。

(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挥芜湖市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的地理位置优势,出台优惠政策,给予落地奖励和人才激励,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于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地方政府按照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本地建筑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总部的,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十一)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扶持我市建筑业头部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开拓外地市场。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由市住建局牵头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纳入统计一套表建筑企业,对其开拓省外市场新发生的承接合同,按当年完成结算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2年。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县(区)财政5:5分担。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工作联动。推进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和落实工作措施。

(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全面宣传建筑业相关政策,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意见解释实施。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